梅州市第二中医医院关于严禁 收受“红包”、回扣的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梅州市第二中医医院 发布时间:2024-09-25 16:53:0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 提高医院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杜绝收受“红包”、 回扣等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及国家、省、市卫健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含返聘人员、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院内提供服务、接受医院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回扣,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设备、 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收受的商业贿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账外或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

(二)到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

(三)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宴请、学习、考察或其他休闲社交活动;

(四)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五)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五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索取或收受“红包”、回扣等行为。严禁以科室集体活动开支为名,收受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及其他与职务活动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各类回扣及赞助费等。

第六条 对无法当场谢绝的患者“红包”,须及时存入患者医疗费账户,保留好交款收据,及时告知患者,并登记在《退红包、收到锦旗、表扬信情况统计表》。对不知情或不可抗“红包”、回扣,须在 24 小时内上交医院党委办公室;外地出差或遇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交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及时上交。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或不如实报告、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处理。

第七条 健全不收不送“红包”、回扣告知制度。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签订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双向承诺协议书,纳入患者的病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药购销管理规定,与所有医药供应企业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综合运用医院网站、院内电子屏、宣传台牌等广泛宣传告知“红包”、回扣的性质和具体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拒收“红包”、回扣的承诺。

第八条 通过院内督查、社会监督等途径,及时发现“红包”、回扣线索:

(一)院内督查

1.科室定期对职工医德医风情况开展检查,并登记在《医德医风情况登记表》。

2.医院党风行风巡查组不定期对全院各科室和职工遵守医德医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列入巡查重点。

3.利用院内患者评价系统、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等掌握病人的满意情况,对病人开展调查回访,将“医务人员是否收取红包”作为重点调查内容。

4.完善信息化、大数据监督平台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人物的管理和监控。

(二)社会监督

1.畅通监督渠道,在院内外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公布医院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举报途径。

2.全院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健全完善线索处置机制。医院纪委、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红包”、回扣问题的举报受理和线索的调查核实工作。对收到的举报和线索,必须认真登记、集中管理,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科室、部门,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条 查实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并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办法扣罚绩效奖励。

(三)与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考评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

(四)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受到行政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五)收受“红包”、回扣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 6 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直接给予解职待聘、解聘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收受“红包”、回扣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所得外,对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取消在我院实习、进修、学习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院内临时合同人员、返聘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非法所得、按规定进行处理外,一律辞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科室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追究科主任的责任。将“红包”、回扣集体私分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依照本规定第十条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情节和人员给予从重处分:暗示、索要“红包”、回扣的;收受“红包”、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因收受“红包”、回扣受到处理后重犯的;医院中层及以上干部收受“红包”、回扣的。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一律取消其所在科室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办法扣除科室综合满意度、党建工作相应考核分。

第十六条 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科室职业道德建设和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要将治理“红包”、回扣等问题纳入本科室管理目标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科室负责人抓纠风工作不力,疏于管理;对本科室发生的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现象采取默许、纵容、包庇的态度,或者长期失察;在医院有关部门对科室的违纪人员和违纪问题进行查处时,继续隐瞒事实真相,压制不查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医院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停止与其业务往来,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的本院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梅州市第二中医医院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