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第二中医医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资料
1.“老虎”要露头就打,“苍蝇”乱飞也要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出自“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书记讲话”,来源:2018-01-11 新华网-时政)
2.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出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源:2018-01-24 新华网)
3.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稳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出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来源:2018-01-24 新华网)
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切入点,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效举措。(引用自《通知》,来源:2018-01-24 新华网)
5.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出自《通知》,来源:2018-01-24 新华网)
6.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引自《通知》,来源:2018-01-24新华网)
7.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出自《通知》,来源:2018-01-24 新华网)
8.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出自《通知》,来源:2018-01-24 新华网)
9.聚焦扫黑除恶,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毒瘤。(来源:2018年02月06日 广州政法网之政法头条)
10.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引自《通知》,来源:2018-01-24 新华网)
11.把打击锋芒对准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煽动村民闹事等10类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毒瘤,坚决打赢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出自:2018年广东政法工作十大任务清单,来源:2018-02-06,广州政法网 )
12.把扫黑除恶与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结合起来,与反腐败、基层“拍蝇”、打击“保护伞”结合起来,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着力提高黑恶势力犯罪源头治理水平。(出自: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培训班上的讲话,来源:2018-04-08广州政法网)
13.树立和弘扬时代新风,筑牢防黑防恶的思想道德防线。(出自: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陕西省就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调研时的讲话,来源:2018-06-06广州政法网)
14.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出自: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陕西省就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调研时的讲话,来源:2018-06-06广州政法网)
15.黑恶势力是国家和社会肌体上的毒瘤,一日不除,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无法持续。(出自: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一新在陕西省就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调研时的讲话,来源:2018-06-06广州政法网)
16.什么是涉黑犯罪?指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7.什么是“恶势力”?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
18.涉黑涉恶违法犯罪17种情况(出自:《广州市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试行)》,来源:2018-04-16,广州市人民政府网)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以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或跨国跨境黑恶势力;
(十一)“地下钱庄”背后的黑恶势力;
(十二)垄断一定区域内产品或物资经营的黑恶势力;
(十三)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四)恶意插手物业管理、医疗纠纷等案事件,严重妨碍小区、医疗机构等管理秩序,制造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
(十五)组织雇用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六)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十七)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他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9.法条链接: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梅江区卫计系统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热线:0753-2196610。